病情描述:
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药物流产
药物流产通常适用于妊娠49天内的早期妊娠,但存在子宫瘢痕妊娠、宫外孕、严重贫血、长期服用糖皮质激素、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、青光眼、哮喘、对药物成分过敏、带器妊娠或疑似宫外孕等情况时不能进行。药物流产的主要禁忌证包括生殖系统炎症未控制、肝肾功能异常、血液系统疾病、心血管疾病以及妊娠超过49天等。
药物流产需严格排除宫外孕,宫外孕患者使用流产药物可能导致输卵管破裂大出血。带节育器妊娠者需先取出节育器再评估流产方式,避免器械与药物相互作用。严重贫血患者药物流产后可能出现大出血,血红蛋白低于一定数值时需优先纠正贫血。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下丘脑-垂体-肾上腺轴受抑制,药物流产可能诱发肾上腺危象。青光眼患者使用前列腺素类药物可能诱发急性眼压升高。
子宫瘢痕妊娠药物流产易发生子宫破裂,需通过超声评估孕囊与瘢痕位置关系。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者药物流产后可能出现激素分泌不足危象。哮喘患者使用米索前列醇可能诱发支气管痉挛。对米非司酮或米索前列醇过敏者需改用其他终止妊娠方式。妊娠超过49天时胎盘形成较完整,药物流产失败率和出血风险显著增加。
进行药物流产前需完善超声检查确认宫内妊娠,通过血常规、凝血功能、肝肾功能等评估基础健康状况。流产后需遵医嘱复查超声确认妊娠组织完全排出,观察阴道出血情况,2周内禁止盆浴和性生活。出现发热、持续腹痛或大量出血时应立即就医,必要时行清宫术止血。流产后应注意补充铁剂和蛋白质,帮助子宫内膜修复,6个月内做好避孕措施。









